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赛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赛促学、以赛促教的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展示广大职业院校师生的良好风貌,保证大赛各赛项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对参赛与报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参赛队组成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组织中、高职组参赛队,计划单列市只可组织中职组参赛队。
2.团体赛不得跨校组队。常规赛项同一学校相同项目参赛队不超过1支,个人赛同一学校相同项目参赛人数不超过2人。行业特色赛项同一学校参赛队(人)数根据专业设置情况确定。
3.团体赛参赛队、个人赛参赛选手均可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为本校专兼职教师,团体赛每队限报2名指导教师,个人赛每名选手限报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参赛选手的报名、训练指导、服务,比赛期间参赛选手的日常管理等。
4.每个赛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领队1人,领队应该由熟悉赛项流程的教育行政部门人员或参赛院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传达赛前相关会议精神、组织本地区参赛队参加各项赛事活动、协调本地区参赛队与赛项组织机构及承办院校的对接,处理参赛队的投诉申请等事宜。
二、参赛报名
(一)组织单位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组织报名参赛。
(二)预报名
根据大赛年度拟设赛项预报名通知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省市参加各拟设赛项竞赛的团队数(团体赛)或选手数(个人赛),并报送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常规赛预报名少于10个省市的拟设赛项原则上予以缓办,行业特色赛预报名少于5个省市的拟设赛项原则上予以缓办。
(三)参赛名额
1.常规赛项,个人赛每省每赛项参赛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团体赛每省每赛项参赛队原则上不超过3支。为鼓励各地积极举办省赛,对于组织相应赛项省级选拔赛并经大赛执委会审查备案的省市,由大赛执委会根据赛项特点及承办单位实际承接能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增加1个参赛名额(团体赛1支参赛队、个人赛1名参赛选手)。
2.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一法人代表登记、使用同一办学资源、使用多个校名举办同一层次不同类别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按一所学校组织报名。
3.多所职业院校组成的联合学院(联盟或集团),不得以联合学院(联盟或集团)和其成员学校名义重复报名参加同一赛项。
(四)报名资格
1.中职组参赛选手须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高职组参赛选手须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籍专科学生。本科院校中高职类全日制在籍学生可报名参加高职组比赛。五年制高职学生报名参赛的,一至三年级(含三年级)学生参加中职组比赛,四、五年级学生参加高职组比赛。原则上参赛选手经过各级选拔产生。
2.中职组参赛选手年龄一般不超过21周岁;高职组参赛选手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以比赛当年的5月1日为准。
3.凡在往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的选手,不能再参加同一项目同一组别的比赛。
4.各地区的省内选拔、名额分配和参赛师生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行使对参赛人员资格进行抽查的权利。
(五)报名
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大赛执委会确定的报名时间和名额,通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网络报名系统组织完成本省市的参赛报名工作。
(六)人员变更
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报名获得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换。如比赛前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因故无法参赛,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参与赛项开赛10个工作日之前出具书面说明,经大赛执委会办公室核实后予以更换;团体赛选手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比赛时,由大赛执委会办公室根据赛项的特点决定是否可进行缺员比赛,并上报大赛执委会备案。如未经报备,发现实际参赛选手与报名信息不符的情况,均不得入场。
三、参赛要求
所有参赛人员应该树立正确的参赛观,严格遵守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制度,熟悉赛项规程的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赛领队
1.领队应由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领队进行相关制度培训。
2.领队须按时参加赛前领队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3.领队负责组织本省市参赛队参加各项赛事活动。
4.领队应积极做好本省市参赛队的服务工作,协调参赛队与赛项组织机构及承办院校的对接工作。
5.领队负责申诉工作。参赛队认为存在不符合竞赛规定的设备、工具、软件,有失公正的评判、奖励,以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情况时,须由领队在该赛项竞赛结束后2小时内,向赛项仲裁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6.领队应积极做好本省市参赛队文明参赛的教育与培训,引导和教育本省市参赛指导教师和学生正确对待参赛工作,积极配合赛项组织机构的工作。明确要求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处理比赛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不得利用比赛相关的微信群、QQ群发表虚假信息和不当言论。
(二)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应该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赛项规程合理制定训练方案,认真指导选手训练,培养选手的综合职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克服功利化思想,避免为赛而学、以赛代学。
2.指导教师应该根据赛项规程要求做好参赛选手保险办理工作,并积极做好选手的安全教育。
3.指导教师参加赛项观摩等活动,不得违反赛项规定进入赛场,干扰比赛正常运行。
4.指导教师应自觉遵守大赛各项制度,尊重专家、裁判、仲裁及赛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要引导和教育参赛选手对于认为有影响个人比赛成绩的裁判行为或设备故障,按照赛项指南规定和大赛制度与裁判、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沟通或赛后提出申诉,不得在网络、微信群等各种媒体发表、传播有待核实信息和过激言论。对比赛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要按大赛制度规定程序处理,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参赛选手
1.参赛选手应该文明参赛,服从裁判统一指挥,尊重赛场工作人员,自觉维护赛场秩序。如参赛选手因对裁判不服从而停止比赛,则以弃权处理。
2.参赛选手须严格遵守竞赛规程规定的安全操作流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参赛选手应该爱护赛场使用的设备、仪器等,不得人为损坏比赛所使用的仪器设备。
4.参赛选手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区和比赛场地,不允许携带任何竞赛规程禁止使用的电子产品及通讯工具,以及其它与竞赛有关的资料和书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参赛院校、选手姓名等涉及竞赛场上应该保密的信息。
5.参赛选手对于认为有影响个人比赛成绩的裁判行为或设备故障等,应向指导老师反映,由指导老师按大赛制度规定进行申诉。参赛选手不得利用比赛相关的微信群、QQ群发表虚假信息和不当言论。
四、参赛相关管理规定
1.参赛队应该参加赛项执委会组织的闭赛式等各项赛事活动。
2.在赛事期间,领队及参赛队其他成员不得私自接触裁判,凡发现有不当行为的,取消其参赛资格,成绩无效。
3.所有参赛人员须按照赛项规程要求按时完成赛项赛后评价工作。
4.对于有碍比赛公正和比赛正常进行的参赛队,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给予警告、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等处理。其中,对于比赛过程及有关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以适当方式通告参赛院校或其所属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同时停止该院校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1年。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