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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8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面向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家、裁判员、监督员、仲裁员、工作人员、合作企业、承办院校及组织参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代表团设立相应奖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大赛奖励

(一)奖励类别

1.选手奖励

1)各赛项设参赛选手团体或个人一、二、三等奖。以赛项实际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总数为基数,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10%20%30%(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各赛项须严格按照获奖比例设置奖项,如因成绩并列而突破获奖比例,须报大赛执委会办公室批准。

2)按照所涉及的专业岗位特点,赛项尽可能将竞赛成绩或名次与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挂钩。

2.优秀指导教师奖励

各赛项获得一等奖的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的指导教师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3.优秀裁判员奖励

基本条件:能严格执行大赛各项制度规定,作风正派、执裁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得到裁判团队及参赛师生的广泛认可。凡有投诉记录的一票否决(恶意投诉除外)。

优秀裁判员由赛项执委会负责推荐。

4.优秀工作者奖励

基本条件:在赛事筹备、组织过程中,能严格执行大赛各项制度规定,为赛事成功举办付出辛勤劳动,贡献突出,且获得参赛师生的好评。

推选对象:大赛赛项专家、监督员、仲裁员和赛务工作人员(含赛区和承办学校工作人员)。

赛项执委会负责推荐赛项专家和赛项仲裁员;

赛区执委会负责推荐赛区和承办学校工作人员;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负责推荐赛项监督员。

5.突出贡献奖

突出贡献奖颁发给对大赛作出突出贡献的分赛区执委会、合作企业和承办院校。

各分赛区执委会基本条件:能自觉遵守大赛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赛区承办赛项的组织协调,落实申办承诺;协调赛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做好赛场赛务与安全保障工作;审核赛项经费预算和决算,落实相关办赛经费;负责宣传方案设计;落实大赛执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圆满完成大赛各项任务且获得参赛师生一致好评。

合作企业基本条件:能自觉遵守大赛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大赛筹备,资助大赛资金和设备,圆满完成大赛任务且获得参赛师生的一致好评。

承办院校基本条件:能自觉遵守大赛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全力保障技能大赛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大赛各项任务且获得参赛师生一致好评。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根据绩效评价负责推荐优秀合作企业。赛区执委会负责推荐优秀承办院校。推荐的优秀裁判员、优秀工作者和突出贡献奖由大赛执委会审核批准。

(二)奖励标准

1.获得各赛项一、二、三等奖的团体赛参赛选手或个人赛参赛选手,授予标明获奖选手和指导教师的荣誉证书;获得一等奖的团体赛参赛队或个人赛参赛选手,授予奖杯。

2.获奖名次与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挂钩的赛项,所授证书应反映全国大赛水平。

3.各赛项可向获奖选手发放奖品。奖品价值:团体或个人赛项,一等奖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二等奖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三等奖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除以上奖励外不允许发放奖金。

4.获得大赛突出贡献奖”“优秀指导教师奖”“优秀裁判员奖”“优秀工作者奖的单位或个人,授予相应荣誉证书。

二、大赛惩处

(一)参赛选手

参赛选手不遵守赛项规程,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之一的,裁判组根据赛项规程和相关要求,给予选手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的处分。同时,责成所在学校按照学生违纪违规处分规定作出处理。

(二)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不遵守竞赛规程,有协同选手作弊、扰乱赛场秩序、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等情形之一的,取消指导教师的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责成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三)领队

领队代表参赛省市负责管理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应当严格遵守大赛制度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参赛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或纪律处分,并将处分决定报大赛执委会。

1.未有效管理参赛选手,造成参赛选手违反大赛制度或意外伤害。

2.未有效管理指导教师,造成指导教师违反大赛制度或责任事故。

3.未履行申诉与仲裁程序,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等。

(四)专家、裁判、监督、仲裁

专家、裁判、监督和仲裁人员实行违反纪律名单管理制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赛项执委会、大赛执委会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再具有担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专家、裁判、监督、仲裁、参赛指导教师、赛场工作人员等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通告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竞赛期间迟到、早退,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未按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2.专家:有意无意泄露赛卷、擅自违规培训、擅自进入竞赛场地、收受贿赂等。

3.裁判员:不遵守竞赛规程、曲解竞赛规程涵义、不服从裁判长指挥、违反赛场纪律、成绩统计失误、收受贿赂等。

4.监督员:不遵守规章制度、擅离职守、干扰竞赛及赛事管理、监督不到位、出现失误等。

5.仲裁员:不遵守竞赛规程、擅自进入竞赛场地、干扰竞赛不按程序仲裁、仲裁不公正等。

(五)赛务工作人员

赛务工作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或营私舞弊,赛项执委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停止工作的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通告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六)赛项执委会与承办校

赛项执委会与承办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大赛执委会办公室会同赛项监督组、赛区执委会,督促赛项执委会及时处理至问题解决。若在限定时间内无法解决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申办与承办资格;情节严重并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赛前

因竞赛准备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竞赛正常开展,甚至导致取消比赛。

2.赛中

因违反保密纪律或组织不严密,导致各种关键信息泄露,以致10%以上竞赛选手无法获取正确成绩。

因赛题或平台存在问题,严重影响比赛成绩公平、公正,导致参赛队投诉并查实,造成恶劣影响。

因组织工作不周密,导致参赛师生生活、交通保障缺失,严重影响正常比赛,甚至产生罢赛等恶劣影响。

3.赛后

资料整理中因工作疏忽或人为因素导致主要竞赛资料缺失、损毁,以致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各类赛后工作的完成时间严重滞后,超出《赛后工作管理办法》限定时间。

在经费决算中弄虚作假,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指出存在重大问题或审计报告不真实等。

(七)大赛合作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恶性涨价、以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名义开展收费培训、不遵守承诺、欺诈备赛院校,间接或直接干预竞赛成绩评判或比赛结果等有损技能大赛公开、公平、公正整体形象,大赛执委会给予在大赛规划周期内终止或取消参与大赛合作的资格的处分。影响特别恶劣并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赛项申报单位

赛项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两年申报资格;直接或间接干预竞赛成绩评判或比赛结果、有损技能大赛公开、公平、公正整体形象、未履行赛项申报承诺等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申报单位申报赛项资格;凡以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名义开展收费培训的,取消两年的申报资格;在赛后检查中连续两年出现同一问题的,将对赛项执委会进行停赛整顿。若有关人员营私舞弊,通告赛项申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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