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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5-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关键要素改革的意见》、《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文件精神,优化职业教育服务地方产业发展的能力,实现专业与产业精准对接,经研究,决定制定本章程并按专业或专业群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指导机构,是针对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产教融合设立的咨询、审议、评价与决策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应用先进职业教育理念,汇聚行业、企业、科研院校专家的智慧与经验,以专业(群)建设为引领,推动专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关键办学能力,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机构组成、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指学校聘任,院系管理,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的学术机构。一般由7-11名(总数为奇数)本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骨干专业技术人员、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本院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委员3-7名。主任委员一般应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成果或较大影响的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行业、企业、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社会人士。秘书原则上由本院该专业负责人担任,院外委员应达到三分之一。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热心高职教育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

3.现从事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管理或教学工作,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4.具有本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来自行业企业的实践专家及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但需有突出业绩),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院系推荐,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学校发文确认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3.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4.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5.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委员出现空缺时,应按原产生程序及时补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性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意见、建议并提交专业论证报告。

审定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负责新

专业申报、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为制订和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技能训练大纲、知识与技能的考核标准与方法、调整课程结构等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十一指导专业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研究本专业人才培

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第十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

第十推荐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校任教,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学术讲座,指导、合作开展职业培训,协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十为本专业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提供咨询,指导教师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完成专业建设相关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需要做出决议时,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重大事项(如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重大修订)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会议讨论中涉及的个人、单位评价信息;学校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应有相应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并实施。年末应提交工作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各院系主持专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的联席工作会议,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工作条件,相关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重大修改须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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